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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县的司法工作者舒江荣因为闯黄灯被罚,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近日,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舒江荣败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一方面,作为个体的驾驶人在黄灯亮时有什么样的通行权,事关每个驾驶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的道路交通安全体系,接受怎样的黄灯通行方式才能确保安全优先,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涉及到对《道交法条例》的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
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向红灯的过渡,其设置目的应当是缓冲绿灯转换为红灯的时间,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正常驶入交叉口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迅速安全通过,清空交叉口的滞留车辆,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做好准备。此时的通行重心已转移到冲突方向。
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
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个人的通行权利。因此,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