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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网消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日前,平凉市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据悉,这是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平凉市首例因拖欠工人工资而判刑的案件。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7日,嫌疑人王某带领40名农民工到宁夏中卫某砖厂生产机砖,由王某承包经营并负责发放农民工工资。王某从砖厂总承包人处领取当年全部承包费77万余元,只支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拖欠40名农民工2010年7、8、9、10共4个月工资224594元。同年11月砖厂停产后,农民工多次向王某催要所欠工资,王某以砖厂未结账为由拒绝给付并携带农民工工资册及会计账册从砖厂外出逃避。
静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