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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9日讯(通讯员刘素虹匡德富记者赵壁)两男子合谋在胶州市区盗窃车内财物,价值万余元。作案时,其中一人在假释期内,被判取消假释,数罪并罚,另一人构成累犯,从重处罚。
去年6月23日12时许,胶州农民李某和王某经预谋后,驾车窜至胶州市市区,盗窃白色吉普车内现金9000元及车主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李、王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向胶州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查明,2006年,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4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4年4月14日止。2006年王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月1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1年4月15日止。
胶州法院认为,李、王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李、王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在假释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王某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近日,胶州法院判决,撤销对罪犯李某的假释,盗窃罪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