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廖雯颖通讯员于昌洋邱茹)认为借钱人无力还钱,出借人竟私自篡改借条时间,只为让担保人代替偿还。这一出“移花接木”日前被济阳县法院法官识破。
王某向济阳县法院提起诉讼,称赵某向其借款54000元,由姜某为其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赵某催要,赵某却一直未还。王某请求法院判决赵某和姜某偿还借款54000元。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对于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并无异议,有异议的竟是借款日期。借条和担保承诺书上日期均为2009年7月20日,而赵某和姜某却坚称借款日期应当为2007年7月20日。
面对借条和担保承诺书上借款日期的更改痕迹,担保人姜某称自己2007年7月20日曾为赵某担保借款,借条上的日期是王某篡改的。赵某也称姜某只为自己担保了2007年7月20日向王某借54000元这一笔借款,并表示该借款实际为50000元,借条上写的54000元包括了4000元的利息,借条上的时间改动并非自己所为,他本人也毫不知情。
经过法官审理,最终王某承认是自己修改了借条时间,原因是自己觉得赵某由于投资失败没有了偿还能力,眼见五万多本息有去无回,王某想起了还有位有钱的担保人,便打起了姜某的主意。询问专业人士后王某得知,由于姜某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未约定保证期限,故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应为借款期限16个月届满之后的6个月,即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止。这个时间早已过去,如果将借条及担保承诺书的日期改成2009年7月20日的话,就可以让担保人偿还借款。
由于王某仅要求赵某偿还本金,日前济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借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