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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司机在给雇主运送酸性化学药剂后,皮肤发生糜烂,经医院诊断为中毒性表皮坏死松懈症。司机认为,自己生病是因接触药剂造成,于是将雇主告上法庭索赔。日前,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相关病历,认为原告的伤情与接触酸性化学试剂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处雇主赔偿司机5万元。
2010年7月,司机朱师傅从本市东丽区出发,去上海为雇主陈先生送货。货物中除了汽车配件,还有几箱酸性化学药剂。朱师傅把药剂放置在驾驶室内,驾车前往上海。到达上海后,朱师傅又按照要求将药剂运回天津。两周后,朱师傅再次开车到上海为陈先生运送汽车配件,途中皮肤发生糜烂,到上海一家医院诊治。8月初,朱师傅回到天津,被本市医院确诊为“中毒性表皮坏死松懈症”,现已基本痊愈。朱师傅认为,自己的皮肤病是接触了该化学试剂造成的,于是将雇主陈先生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
庭审中,被告陈先生认为药剂不是造成朱师傅皮肤病的原因,不同意赔偿。后朱师傅申请对其病情与该药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不排除朱师傅所患皮肤病为接触到运送药剂所致。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中带有酸性化学试剂,人体接触后易造成皮肤损伤。原告在运输该批货物过程中,其身体的皮肤发生糜烂,经医院救治现已痊愈,由此产生经济损失。原告的伤情与接触酸性化学试剂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事实已为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相关的治疗病历所确认。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此次身体受到的损害,不排除自身体质之因素,亦应自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