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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本市法官的业务素质,加强其驾驭庭审的技能,2011年3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庭审观摩暨庭审公开”活动。这一活动历时9个月,是天津法院建院以来参加人数最多、时间跨度最长、观摩案件最多、规模最大、效果最明显的一次庭审观摩活动。
截至同年底,这一活动共组织观摩庭审209场,其中,各级法院之间循环交叉观摩庭审186场,由高院和中院有关领导组成观摩组观摩各院示范庭23场。通过这大半年对庭审细节的深挖细抠,庭审质量有了质的飞跃,全市法院一审息诉服判率首次突破90%,同比上升11.8%,审判质效实现了“五升五降”的可喜进展。
开展“庭审观摩”
依托实际,基于多方面需要
“庭审观摩”,全国很多法院都曾搞过,但据记者了解,像天津法院这样大规模集中开展还是第一次。天津高院为何要在全市开展这一活动?天津高院院长李少平表示,高院党组之所以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庭审观摩暨庭审公开”活动,是基于多方面考虑:
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形势、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经济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也普遍增强,越来越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庭审活动来辩明是非,给一个明确的说法;也越来越要求通过法庭这种方式,显示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的权威,使社会的各种行为纳入到法律规范中去。
法庭是不是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是运用法律来构建社会秩序?是不是运用法律来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这些都需要通过庭审活动来展现。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随着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法院注重研究怎么处理案子的比较多,对庭审怎么把握,先问什么,后问什么,研究的人不多。虽然现阶段,很多基层法院强调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但是真正作为诉讼的核心还是庭审。如果一个法官庭审能力上过不了关,就很难谈得上称职,更不用说做出公正的判决让当事人信服。因此,法院开展庭审观摩活动,目的就是解决法官开庭时自我约束意识不强,驾驭庭审能力弱的问题,使基层法院法官的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提升,改变以往办公桌式的随意开庭模式,步入规范化的庭审模式。
此外,法庭还是法院、法官和社会对接的平台:一方面社会通过这个平台了解法院、了解法官、了解司法、感受司法、理解司法、参与司法活动;另一方面通过法庭这个平台,向社会公开透明地展示司法活动。庭开好了,既是一堂很好的法制教育课,也能起到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
“功课”提前做足
确保质量,实施方案更科学
2011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周某、张某共同预谋,拐卖婴儿一案在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8:30,观摩组成员进入审判庭,入坐旁听席。
9:00,庭审准时开始……
据介绍,天津高院为了使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避免“演戏”成分,他们在规则制定上颇费心思。
据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康玉海介绍,高院规定观摩组成员组成必须是各级法院院、庭领导及审判管理办公室成员。除审判管理办公室成员外,院、庭领导不固定,如观摩刑事案件,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和刑庭负责人必须是观摩组成员。
在观摩方式上,为防止“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的评审现象发生,他们打破辖区之分,采用两个中院和海事法院之间,各基层法院之间循环交叉的方式观摩。
在案件选取上,为防止提前做“功课”或选一些容易的“功课”,他们采用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取案件。规定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向相对应法院观摩组送交在一个月内拟开庭审理案件的案号,由其选定并上报高院。
为落到实处,市高院规定每个月27日,各单位推荐一名副院长到市高院汇报观摩相对应法院庭审的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市高院。同时,由市高院组成检查小组,采用不定时、不通知的方式,随时对各级法院平时庭审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以通报的方式向其反馈。
除了精心设计规定动作外,为检验成果,高院还设计了自选动作:即,开一个“示范庭”。时间放在去年9月至12月间。要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旁听一个“示范庭”,向媒体公开一个“示范庭”,组织全体干警观摩一个“示范庭”。“示范庭”观摩组成员由高院、中院、海事法院院、庭领导和高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组成,对各级法院“示范庭”进行观摩并逐一点评。同时在评分标准中增加了案件难度系数分值,鼓励法官发挥更高的庭审水平。
事后“观摩评议”
句句中肯,专家来评头论足
天津高院制定的《庭审观摩活动评分标准》很有特点,项目设置细到了有点儿“吹毛求疵”。比如是否正确使用法槌,法徽佩带是否规范,语言表述是否规范、清楚,语气、语调、语速是否得当等等。一共26个评分项,涉及法官形象、庭审程序、庭审能力、案件难度系数四大类。
河东区人民法院是这次庭审观摩活动开展得非常扎实的法院之一。该院无论是“观摩庭”还是“示范庭”都不是刻意安排。用院长王洪季的话说,不为观摩而观摩,该轮到谁,谁就上。 这是一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原、被告系邻居关系,买的新房处同一门洞的楼上楼下。开发商通知原、被告的交房时间均为2008年5月18日。2008年6月6日,原告拿到钥匙打开新房时,发现屋顶多处毁损。经查,系被告安装地采暖设施时擅自将其地面用风镐砸掉一部分所致。见此状,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并赔偿。被告不同意,于是诉讼到法院。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就其房屋价值贬损进行评估,确定因房屋质量缺陷所减损的价值为人民币21万余元。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该报告为依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价值贬值损失人民币21万余元,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租房损失及维修损失、误工损失等请求。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11年12月16日9点,该案再次开庭,观摩组成员来到旁听席就座。
原告没请律师,而且情绪非常激动。尽管如此,审判长还是很好地掌控着庭审节奏,待双方陈述完毕后,进入辩论阶段时,及时、清晰地归纳出辩论焦点:受损房屋屋顶损坏发生时原、被告是否已形成相邻关系;原告主张的租房损失、维修费损失、房屋价值贬值损失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接下来,双方围绕焦点一项一项举证、质证、辩论。整个程序既紧张又流畅,作为旁听观众,听完整个庭审,谁赢谁输,心里有个八九不离十。因为原告同意接受庭下调解,此次庭审没有当庭宣判。
该案结束后,观摩组成员评委们齐聚到法院会议室,对庭审情况评头论足。
“原告在陈述环节,多次陈述‘房子损坏较大’,从旁听人员的角度来看,法官应当引导陈述案件事实,表达自已的意见和要求。”天津海事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小红打响了“负面”评议的“第一枪”。
“对于被告说受损房屋不卖就不存在贬值一说,庭审时,审判长问原告这个房子是不是自己住?今后还卖不卖?这个问法效果不好,容易让原、被告双方误认为法官对定损赔偿数额的确定会考虑原告对房屋是自己居住还是出卖的因素,被告在调解时会依此想法杀价,从而增加解决纠纷的难度……”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天津高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李宝明则说得更具体。
尽管大家在在座谈中对整个开庭给以了相当高的评价,但在细节处提出建议依然是那样的较真、那么的不留情面。
河东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杨桂军对此感受颇深。她说,“我的庭审经验是师傅带徒弟一步步带出来的,这种方式长此以往,容易形成一个思维模式,高院组织开展这一活动,是场及时雨,给了我们一个在全市范围内交流、学习和提高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