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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对年轻夫妇离婚诉讼期间,女方提交了丈夫写下的多份婚内保证书,其中载明了丈夫承认犯错,愿在离婚时净身出户的保证。但这一纸“保证书”真的就是婚姻的“保险单”吗?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并未依照这份保证书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是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民事法律原则,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本市女青年肖某与男青年董某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一个月后双方即产生矛盾。据肖某称,董某与女同事发生婚外情,后以各种理由不回家,董某对其欺骗行为多次书面承认,双方也曾签订过离婚协议书。肖某认为,董某的行为伤害了双方感情,因此自2008年11月底开始一直与董某分居。肖某认为,其与董某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而董某并不认可肖某的诉求,认为双方可以继续共同生活,希望肖某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3日,董某书写承诺及保证书两份,一份主要内容为“我与肖某在婚姻期间无论出现何种原因导致婚姻破裂,我自愿将名下所有财产、房产、存款及有价证券、债券及我母亲去世后名下遗留的房产、财产、存款等赠与肖某”;另一份主要内容为“我曾多次欺骗肖某,给她造成很大伤害,自愿写下保证书,在婚姻期间如有再次欺骗肖某的现象导致离婚,我愿净身出户,所有财产留给肖某”。2008年10月,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离婚后婚房及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多次承认欺骗原告,加之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以上。在此期间双方也并未和好,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对此被告负有责任。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婚前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应依据离婚时分割财产照顾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处理。因此,涉案西青区某小区住房由原告暂时居住为宜,因该房屋目前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待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就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另行解决。被告离婚后可到其承租的位于河东区的房屋内居住。双方共同存款4万元,其中3万元归原告所有,1万元归被告所有。彩电、音响等电器系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家具、沙发等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男方所有。
法律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