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水口法庭受理了一件关于返还彩礼的案件:男方为结婚按女方要求给了28800元,买了10000元首饰,还给了10条香烟,8箱酒,四样礼品等共计45000元。双方于2010年10月举行了婚礼,但没领结婚证。婚礼当晚,两人吵架,女方就走了。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
本案中的情况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第一款,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主审法官裁定,女方返还男方50000元,顺利调解结案。唐明翠洪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