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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宏鹏黄辉通讯员钟宜华黄胜强伪造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证件,将租赁来的轿车抵押给他人套取现金骗取钱财。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赃款47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王某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轿车。随后,王某伪造了该车机动车登记证和车主的居民身份证。9月11日,王某冒用原车主的身份将轿车抵押给胡某套取现金47500元。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