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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施东旭
摄影记者石天蛟
市民小小(化名)的房子于2010年9月份拆迁,与长春成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合同后一直租房住,日前,已经过了合同上的回迁期限,可是迟迟不能回迁,当其去开发商进行询问时,却被告知由于种种原因,回迁房还未建完,只能继续等待。
据了解,小小拆迁前的房子是26平方米,有产权,前面还有一个100平方米的空地可供其支配。此房子是1997年的房子,到2010年9月拆迁时,共住了十多年。由于和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协议,所以只能在外面租房子住,现在已经租了一年半的房子了,还没有看到自己的新房,小小很担心,不仅现在的租房费要自己承担,而且感觉一时也住不上新房子。
2010年9月,小小和长春成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成涛绿锦国际楼盘签订了拆迁合同,合同规定:乙方选择房屋安置且自行过渡的,过渡期为18个月,自2010年9月12日至2012年3月12日。甲方按照260元/平方米/月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预发1542元(于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20日前发放)乙方将被拆迁房屋交给甲方之后,甲方自接收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00元和预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1842元。房屋交付使用时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半月按半月发放,超过半月按整月发放,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应在正式安置通知5日内,办理进户手续。如果按照合同上的规定2012年3月12日开发商应交房入住,但是现在已经是四月份了,也已经超过了合同上的期限。虽然之前的一年半的安置补助费开发商已经分两次给了小小,但从3月12日到现在的安置补助费还不知道应该怎么算。小小去销售中心咨询过几次,工作人员给了小小办理回迁楼的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小小通过电话咨询得到的答复仍是继续等,该负责人还表示由于各方面原因房子还没有盖好,之后再打电话便无人接听。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成涛绿锦国际拆迁部门徐先生,他表示,此项目要盖5栋回迁楼,目前已有两栋开始打桩,还有三栋没有盖,一直没有交房是因为目前一个单位没有达成协议,所以耽误了工期,现阶段也一直在和这个单位积极地协商,预计今年年末将回迁楼全部建完。而对于没有按时交房开发商会按照和业主签订的《棚户区及危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相关协议来处理。协议规定:因甲方责任导致超期回迁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个月至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吉林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林表示,延迟交房,开发公司违约。小小遇到的问题是目前回迁业主普遍出现的问题,本案中开发公司以其他拆迁人未拆迁为由,未按约定交付回迁楼,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开发公司依合同约定,仍然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宋律师还建议,如果遇到类似王女士的问题时,应及时与开发公司沟通,做好证据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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