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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施东旭
2010年4月,张女士在长春市高新区澳洲城楼盘全款购买一套房子,当时只给她一个购房的发票,并说是2011年底交房,可现在开发商还是不交房,而且听说现在澳洲城这个项目已经换老板了,张女士非常担心自己的钱“打水漂”。
张女士说,自己的丈夫得了尿毒症,当时这个钱是要给丈夫换肾的,这套房子是在开发商个人手里买的房子,相对来说较便宜一些,很有吸引力,所以就把这个钱用在买房上面了。因为是付的全款,所以张女士担心这30多万元钱就这样“打水漂”了。这期间张女士也找过开发商,直到今年春节过后,开发商有回应说,给包括张女士在内的业主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为开发商将于2012年8月末交房,最迟不超过2012年10月末,如超过补充协议的期限,开发商将赔偿业主滞纳金。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信息,记者采访了澳洲城销售中心销售经理。他说,澳洲城原来的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但广大业主要求将商业土地性质改成住宅土地性质,而在土地性质变更过程中需要跟政府相关各部门协调,导致项目延期,所以才出现晚交房的情况。但目前相关负责人已经和高新管委会协商完毕,同时也已经将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已经同意批复,现阶段正在等待审批,预计会尽快批下来,所以在年初的时候和业主签订了补充协议。该经理表示,开发商目前还是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来执行,如果一旦出现超过协议上规定的时间交房的问题,开发商会按照协议上的规定赔偿给广大业主。
对于澳洲城两年不交房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吉林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林。宋林说,按张女士的说法及销售经理季先生的解释,说明该地块还未办理销售的相应手续,也就是通常说的“五证”不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五证不全,签订的购房协议应当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宋林给出购房者在购房时应注意的问题:1.购买商品房,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五证”,土地证与销售许可证是必不可少的;2.尽量购买现房或准现房;3.与开发公司签订协议时,尽力加大开发公司的延迟交房责任,扩大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