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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万晓娟近段时间,关于食品安全的曝光报道还真没停歇过。先是有关果冻、老酸奶,然后被否认,事实尚不明晰的时候,传来了更恐怖的猛料——治病良药所用的部分胶囊被证实是工业明胶所造!
一时间,百姓闻胶囊而色变。杭州一老太太甚至“生吞活剥”了胶囊壳,直接服用药剂,结果被烧坏了食道,真不知道是这位老太太的不幸,还是社会的悲哀!更激发人联想的是,连药品胶囊都可以用工业明胶,怎知其他食品类就绝对不会用?或许,在工业明胶流向市场的道路上,毒胶囊并不寂寞。
从三聚氰胺到瘦肉精,从地沟油到染色馒头,从洗虾粉到苏丹红……琳琅满目的化学剂裹挟着食品,堂而皇之地走向了我们的餐桌。当你用的瘦肉精上了我的餐桌,我做的染色馒头吃到他的胃里,他生产的有毒胶囊又送进了你的口中……又有谁能逃脱这条有毒的食物链?若人人都被“投毒”,这样一个社会是危险的。当生活基本需要之首——“吃”都充满着巨大风险,还谈何其他保障?当有毒的化学药剂被不知情地吃下去,大头娃娃长出来,各种怪病冒出来,这个民族如何能够保持优雅的姿态,屹立于强国之林?繁衍的下一代会不会被化学剂改变了基因,衰退了体质,甚至一病不起?若如此,我们不是在谋杀自己、谋杀同类、谋杀子孙吗,还谈何发展?!
从这个程度上来说,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的就应该被定性为谋财害命!以投毒罪论也好,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处置也好,在如今食品安全已是乱象频出的情境下,就得拿出重典来治乱。不要再隔靴捎痒、敲山震虎,也不要按下这边的葫芦,浮起了那边的瓢,更不能捂着盖子不见阳光,要拿出治地沟油生产者可判死刑的魄力来,拿出治酒驾的决心来,才能还民众一个安全的餐桌。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用重典,古今中外也莫不有例可循。唐朝的《唐律疏议》规定: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导致使用者中毒的,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绞刑。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在一些食品安全制度相对先进的发达国家,也不乏重典治罪的例子,德国就采取刑事诉讼外加巨额赔偿的办法,让肇事者破产、蹲监狱;韩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造毒食品10年内禁营业;法国一旦发现商店卖过期食品,商店就得关门;在巴西,生产未达标产品的企业如果三次被查出,将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企业法人将以食品造假罪被起诉。
毒胶囊、工业明胶曝光后,很多人都在发问,谁才是最后的终结者?从乳业的三聚氰胺,到药业的工业明胶,下次还会有哪个行业被击中倒下?食品安全不能掉进万劫不复的深渊,到了该重典治乱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