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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父亲去世后,其生前承租的公产房遇拆迁,六弟未经其他几位姐弟的同意,擅自与拆迁部门办理了补偿安置手续,领取了安置款,从而引发家庭内部的财产之争。为了这笔拆迁款的分割问题,七姐弟对簿公堂。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七姐弟作为原房屋承租人的子女,均享有继续承租讼争房的权利,均有权分得安置款,因五弟不主张权利,故判决六弟给付五位姐妹各3.7万余元。
据市民姜敏等五姐妹诉称,其家中共有兄弟姐妹七人,父母均已去世。父亲生前在本市红桥区承租了两间公产房。2003年6月父亲去世后,房屋并没有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该房继续由母亲沈玉珍使用一间,五弟姜强使用一间。2009年8月,该房屋涉及拆迁问题,姜强与拆迁部门就其居住使用的一间房屋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买了定向安置房屋。2010年10月,母亲沈玉珍去世。同年11月,六弟姜波就其母生前居住使用的一间房屋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向拆迁部门出具了具结书,还从拆迁部门领取了住宅房屋拆迁定向安置款10万余元,住宅房屋特殊情况补助16万余元。随后,其购买了位于本市西青区的一处定向安置房。为此,姜敏及其四个妹妹以姜波伪造假文件骗得拆迁款、购买拆迁房,其行为损害了五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上述26万余元拆迁款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法庭上,被告姜波辩称,母亲生前和他一起生活,已将小间房屋给了他,五原告都知道,他是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的拆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第三人姜强则表示,母亲生前确实将房屋给姜波了,其不主张该房的安置补偿款的分割。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讼争房屋是公有住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申请过户,变更承租人。原被告之父死亡后,其原承租的房屋没有人申请办理过户,继续承租人没有确定,因此,原被告及第三人作为原房屋承租人的子女,均享有继续承租讼争房的权利。讼争房遇拆迁的情况,根据补偿安置的方式,已体现出房屋的财产价值,应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一致共同与拆迁部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被告未征得五原告的同意,擅自与拆迁部门办理补偿安置手续,领取占有补偿安置款,侵犯了五原告的财产权益,现五原告主张权利,应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涉案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