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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按常规,通过网购的商品送到后消费者可先检查商品,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然而这一程序却遭到很多快递公司的抵制。4月18日,市民郑先生就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对此,本报法律热线律师分析认为,快递行业这种做法是其内部规则,该规则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在为快递经营者单方面免责,此举应该认定为无效。
市民:
快递员不让先验货
郑先生称,4月14日他从网上购买了几件衣服,4月18日下午正当他在静宁路办事时,快递员打电话说要给他送货。为了不让快递员跑冤枉路,他直接让对方将货送到了他办事的附近地方,他准时赶到现场取包裹。拿到包裹后,在没签字付款的情况下他准备打开包装检查里面的货物是否合适,不料快递员严辞拒绝说:“对不起,公司有规定,不签字付款是不能打开的!”郑先生不解地问,如果不检查怎么知道里面的货没
问题?快递员的答复却是公司只让自己负责把包裹送到,里面的货物情况与己无关,实在不行其只能把货先带走!
双方僵持了一番,无奈郑先生便先签字付款。此时,结算完费用的快递员已经匆匆离开。郑先生认为,快递员的做法剥夺了他的知情权,但是面对这样的“霸王条款”又能如何?
快递:
只负责运送货物
4月19日上午,记者就此听取了那位快递员和几家快递公司的说法。当记者咨询快递送到后到底是先
验货还是先签字付款的问题时,均被告知按照快递公司的规定,应该是先签字。一家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作为快递公司只负责运送货物,保证商品包装完好无损。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那是卖家的原因,责任应由卖家负责!
针对这一问题,网店卖家则说,他们在发货时,一般都会让快递工作人员检查产品与发货名称是否一致,然后在快递员的见证下装包发货。为了避免消费纠纷,他们一般要求购买者在收到包裹时,先检查外包装和产品数量及本身,然后再签字收货。否则,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就难以分清责任了。
律师:
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对此,本报法律热线律师分析称,先签字确认其实是快递公司的内部“行规”,经营者擅自制定该规定,其实是一个合同格式条款。依据我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