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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涉及离婚案件儿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用做出二审裁定:责令罗某每月从广东省社保局发放的退休金中划拨700元到陈某账户上,作为其女儿罗细娜的抚养费;在处理个人房产前必须保障其女儿的抚养费用得到完全保障。据了解,这是广东法院发出的第一张财产保护令。
老夫少妻劳燕分飞
2006年底,35岁的大龄“剩女”陈某经双方亲戚介绍认识。在经过一年多同居后,于2008年5月与惠州某公司因病内退的职工、年近60的罗某正式结婚。同年10月份,女儿罗细娜(化名)出生了。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以及年龄上的差距,尤其是罗某有非常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家庭暴力和酗酒恶习,让陈某无法忍受。
2010年底,厌倦了婚姻生活的陈某带着女儿开始住在娘家。这对老夫少妻在经过近三年争闹后,开始“劳燕分飞”并对簿公堂。2011年7月13日,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处二人离婚,并提出了由罗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8万元(按每月1000元计算至小孩18岁)、支付困难帮助金8万元等诉求。
2011年8月,一审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罗细娜由母亲陈某抚养,并达成调解。对抚养费用等问题,一审法院判决:考虑到罗某作为病退职工经济也比较困难等原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1000元,超出罗某经济承受能力及实际情况,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比较适当;原告要求由被告支付离婚时困难帮助金,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但是,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没有同意原告陈某这一请求。
女儿抚养问题互“踢皮球”
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某在上诉中认为,如果罗某每月仅支付500元抚养费用,凭自己的经济能力无法负担女儿的抚养问题。要求二审法院重新裁定抚养权归属问题。据介绍,案件在二审庭审现场夫妻双方将小孩抛弃至法庭,就女儿抚养问题互“踢皮球”。
惠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双方一审离婚等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属双方自愿行为,且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应依法按照申诉处理。故而上诉人陈某关于撤销本案一审中关于婚姻问题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被上诉人罗某已经年届花甲,而上诉人陈某与之相较年轻得多,同时所生育子女系女孩。因此,从有利于小孩成长角度来看,由母亲陈某抚养更加适当。
对于抚养费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罗某已经退休,每月退休金仅仅2400元,上诉人陈某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1000元已经超出被上诉人经济承受能力及实际情况;鉴于被上诉人罗某同意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其每月增加200元抚养费给小孩,故法院将一审法院确定的抚养费从每月500元调整为700元。
对于陈某要求由被上诉人给予支付离婚时困难帮助金,根据被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二审法院裁定由被上诉人一次性给予上诉人陈某生活困难帮助金2万元。
法院为何发出财产保护令?
-说法
据惠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审判长郑杰介绍,年仅3岁的罗细娜的抚养问题牵动了所有合议庭成员,全庭人员为此还专门捐款,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捐了1000元给陈某应急,作为法庭对罗细娜的一份关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为了确保罗细娜的抚养权问题确实得到保障,法院作出了二审裁定:要求从本裁定送达之日的当月起至2026年9月,每月将广东省社保局发放给罗某的资金划拨700元作为罗细娜的抚养费到陈某账户上;并裁定罗某在处理其名下的房屋等财产时,必须对尚未支付完毕的罗细娜抚养费提供必要的保障(预留或者一次性支付至处置该财产时与尚未支付完毕的罗细娜抚养费等额的资金给罗细娜),该财产处分行为超过处置该财产时尚未支付完毕的罗细娜抚养费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为了防止罗某通过赠与、抵押等方式将自己的可得收益和现有财产处理,使其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有合理的保障,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出了财产保护令。
南方日报记者陈捷生通讯员林晔晗李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