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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医院工作人员在病房楼道使用电钻,巨大的噪声引起一住院患者不适。该患者于第二天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并在一周后病情加重医治无效死亡。事后,患者家属以医院医疗服务不当为由,起诉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日前,法院审理此案,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和在楼道使用电钻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两大原因,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四年前的一天,市民李大妈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医,并接受手术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工作人员在李大妈所住病房的楼层使用电钻,李大妈受到惊吓顿感不适,家属见状找到工作人员要求停止使用电钻。第二天,李大妈被转入重症监护室,并于一周后因医治无效死亡。事发后,李大妈的主治医生曾在家属的询问下承认篡改过病历。之后,李大妈的家属来到法院,称医院在病房楼道使用电钻属于不当医疗服务,共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
对此,被告医院辩称,其对患者的治疗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是本身病情导致的,并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病历资料是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全过程的记录和总结,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其本质要求。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医院无法证明患者李大妈病历的真实性,导致对被告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没有依据,故被告向法院申请对其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对患者李大妈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患者死亡是由于被告医院在病房楼道使用电钻的不当医疗服务及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两个原因造成的,故判处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