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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前景损失”能否获得赔偿?此前,北京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手模被狗咬伤的索赔案件。在判决中,法院支持了谢女士无法履行3个已签订合同的8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此外,也认为谢女士因职业中断受到精神伤害,赔偿了1万元精神抚慰金。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斌律师介绍说,我国民事法律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一贯遵循着“有损害才有赔偿”的原则,赔偿范围以直接的、可测量的、已经实际发生的为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不支持间接的、无法计算的和未发生的损失。赔偿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的“误工”也只是实际被扣除或无法得到的收入,并非“前景收入。”
此外,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获赔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其中的“伤残赔偿金”也只是按照伤残级别导致劳动能力受损而给予的相应赔偿,并非是对还未发生的职业前景损失进行赔偿。
王斌律师表示,我国虽然规定了精神赔偿,但是因为“精神”这一主观性的因素具有不可测量的特性,因此法律一般将精神抚慰金的方式限定在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伤残的等级或死亡的结果计算精神赔偿的数额,并未明确涵盖“前景受影响”的精神损失,因此前景受影响能否获得精神赔偿只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王斌律师说,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未直接支持受害人关于“前景损失”或“机会损失”等类似的主张。这并非是因为这种损失不存在,而主要是因为“前景损失”是无法用一个客观的标准去衡量的,司法实践中难以计算损失大小和金额。在很多案件中“前景损失”都是客观存在的,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伤残赔偿金都是杯水车薪,显然不够公平。
不过,一个人的生活、工作环境和个人能力等差异都将影响损失的大小,简单地将前景损失立法势必又会带来新问题。因此,如何在立法之中将前景损失纳入,让受伤的人得到与公平公正最为接近的赔偿,将充分考验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智慧和水平。
本报记者孙莹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