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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由于人多晃断了景园索桥一侧的铁链护栏,导致会宁县女青年张某腰椎受伤骨折。20日,该案在会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以被告红军长征胜利景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景园管理单位会宁会师旧址管委会索赔包括医疗、后续治疗、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在内共计55万余元的民事赔偿。经法庭当堂调节,原告张某再获得9万余元的“补偿”。加上之前已经获得的5.5万元,张某最后共获得14万余元的经济“补偿”。
据原告张某诉称,2011年7月19日下午,其到位于会宁县桃花山新区的红军长征胜利景园参加会宁县一年一度的桃花山庙会。在通过景园内的铁索桥时,由于铁索桥护栏突然断裂,导致正在铁索桥上的她掉落桥下深谷摔伤,造成腰椎骨折。摔伤后,其先后经过会宁县人民医院、兰大二院抢救治疗,共计花费62538.49元。2011年11月11日,经司法物证检定所评定为三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238595.60元。加上其他一些费用,原告认为被告应总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6207.15元,除去之前被告支付的5.5万元,被告还应赔偿501207.15元。
被告会宁会师旧址管委会辩称,铁索桥作为会宁红军长征微缩景观的构成部分,管委会已在桥头做了明显禁止摇晃标志,并安排专人巡护,但事发当时,作为成年人的原告不但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反而与他人蜂拥上桥,一起抓着铁链,喊着号子奋力摇晃,人为因素导致铁索桥南侧铁链从中崩断,造成5人坠下,其中4人受伤。其对其行为不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其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行为也明显违反了有关政策。出于人道主义,在其治疗期间,管委会已经给了5.5万元的经济补偿。由于庭辩激烈,最后,法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当堂成功调解,被告同意再向原告补偿9万余元以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