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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宏鹏黄辉实习生陈宸将简历造假后,卢某应聘当上江西省南昌市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最终,卢某难以胜任该职位被公司开除。但卢某却认为这是公司滥用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等,结果官司以败诉告终。
2010年6月,卢某向南昌一家公司求职时,伪造了简历和学历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的部门经理一职。不久后,公司发现卢某很难胜任这一职位,便进行了岗位调整,但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卢某还是被公司认为不能胜任。2011年10月,卢某接到公司一纸开除的处理决定书。卢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卢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不给自己办理失业登记,严重影响了自己今后的求职。
南昌市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伪造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行为属于欺诈,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应该属于无效合同,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经过调解,卢某和用人单位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卢某同意公司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也愿意为卢某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补办失业登记。
据一些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说,现在大学生的简历超过七成都有水分,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些求职者中,胆大的敢说自己是学生会干部甚至学生会主席,胆小的也能给自己安个班干部、优等生什么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若发现员工应聘时曾在简历的关键部分造假,可以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劳动合同正在履行的,也可以立即终止。造假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等一切酬劳等都得退还给原单位,户口、档案要退回原籍,还得赔偿由此给单位造成的损失。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久保建议,每一个大学毕业生,都应树立正确的求职观,多在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上下功夫,不要在简历“掺水”上动歪脑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