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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前几天,我姐姐在街上被一个11岁的男孩用弹弓打伤了眼睛。我们找到小孩的妈妈钱某,她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她和前夫离异,她一个人带小孩,经济条件不好,一时拿不出钱。我们又找到小孩的爸爸周某,周某有房有车,经济比较宽裕。可是,周某称小孩不是在他的监护下闯的祸,他只管每月给付小孩的生活费,这样的事情他不管。请问周某的说法合理吗?欧阳女士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欧阳女士的姐姐被小孩打伤,在小孩没有财产的情况下,应由他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因他父母已经离异,赔偿责任应由与小孩居住在一起的一方即钱某承担。钱某无力承担的,应由另一方即周某承担责任。周某以自己未亲自抚养小孩为由推卸责任是不合法的。因为监护人是一种身份关系,除非依法剥夺其监护人资格,否则这种身份关系不会因离婚或者父母之间的协议而改变。
记者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