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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路上方井的井盖丢失,致参加老年骑行队的一位老人摔倒,身受重伤。依据法律规定,和平区人民法院判令涉案方井的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为什么呢?法律人士表示,除非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回放 大爷摔成重伤 两赔偿方成焦点
事发当日,年近古稀的退休干部舒大爷参与老年骑行活动。在行车途中,舒大爷停车接电话,与骑行队伍拉开了距离。接完电话后,舒大爷奋力追赶队伍。在行至外环线辅道与芥园西道交口时,他突然发现前面道路上有一口没有井盖的方形井。此时,舒大爷已经来不及躲闪,自行车轧在了方井上,他重重地倒在地上,造成头部等处严重受伤。路人发现该情况后立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舒大爷很快被送到附近医院,经医生诊断,舒大爷颌部外伤、上唇撕裂伤、颈椎外伤等。在治疗期间,医生又发现舒大爷的C3、4、5棘突骨折等伤情。舒大爷后转至天津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颈椎骨折并伴有脊髓损伤和窦性心动过缓”。院方为其做了手术。出院后,舒大爷入住老人院接受照管。
日前,舒大爷提起诉讼,要求某管理局和管网公司赔偿。法院开庭时,舒大爷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36万余元。
被告某管理局的代理人认为,事发路段尚未移交该管理局,所以其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管网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原告出院时,可以做伤残鉴定,但直到本次诉讼才进行鉴定。而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1年的时效,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摔伤的路段系管网公司投资建设,该公司在没有移交之前,应视为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管网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没有无错举证 方井管理人担责
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大鑫律师表示,由于本案事故发生时《侵权责任法》尚未颁布,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本案中行人即使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方也要负全部责任,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律师认为,某管理局应该是涉及路段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然而法庭经审理查明,该施工路段由于没有移交,故判决管网公司作为所有权人、管理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