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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七旬老翁起诉离婚,并向再婚妻子索要婚前财产11万余元,女方予以否认。法院调取证据后,证明男方所述属实,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现年70岁,患有肢体残疾,腿脚行动不便。丧偶后,经人介绍结识了比他小8岁的于女士。2010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起初感情尚可,后来摩擦不断。一次争吵中,刘先生情急之下拿起擀面杖将于女士打伤,后双方分居。日前,刘先生将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同时还提出,于女士将他婚前的个人存款11万余元拿走了,要求其如数返还。
庭审中,于女士不承认拿走了存款,同时辩称,刘先生对其实施暴力且与别人有暧昧关系,给自己精神、身体上造成损害,要求刘先生赔偿她精神损失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前一日,原告从名下账户内取出存款112764.56元并清户;五分钟后,被告在同一银行存入定期存款10万元,活期存款开户并存入12764.56元,合计共存款112764.56元。后该账户内有多次取款记录,被告对其账户内款项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返还婚前存款,被告虽对款项不予承认,但从法院调取的银行记录显示,原告账户办理清户手续并取款后,被告在同一银行存入了相应数额存款。根据一般人的存款习惯,活期存款数额不可能精确到“角”和“分”,而被告存款的数额与原告取款的数额从“万”位到“分”位全部相同。因被告不能说明其全部存款来源,故法院认定被告将原告上述款项转存到自己名下,该款系原告婚前财产。考虑到被告离婚后仍需租房居住,原告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综上,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存款112764.56元,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帮助25000元。(渤海早报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