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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天津市工伤保险制度,天津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于2012年3月5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天津市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单位从业人员全覆盖。
新《规定》较之以往政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变化: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同时对公务员工伤保障进行了制度安排。二是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和待遇支付项目。《规定》将工伤预防费纳入基金列支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是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根据新《条例》的授权,明确了我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支付标准,并规定由市政府另行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四是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增加了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多次发生工伤的人员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将《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写入《规定》,充分维护工伤职工权益。五是强化了工伤保险法律责任。补充了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医师的法律责任,保障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