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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林文通通讯员/蓝永山)昨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乘务员农小花提醒乘客提防扒手被殴打案件的宣判结果。该案中袁某、吴某、刘某3名被告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五个月。
据了解,2011年10月30日,袁某、吴某、刘某和曹某(在逃)在368线公交车上伺机扒窃,被乘务员农小花识破后当场与之发生争吵。当车停靠市区古塘坳公交车站时,吴某、刘某和曹某将农小花强行拉下公交车,袁某和吴某对农小花拳打脚踢,曹某在旁助喊,刘某则辱骂农小花,最终致农小花轻微伤。当发现乘客用手机拍照时,曹某还用砖头对乘客进行了恐吓。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于2011年11月5日将涉案人员袁某、吴某、刘某抓获归案。2012年3月5日,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吴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案件后,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公然殴打、辱骂公交车乘务人员,并恐吓乘客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情节十分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宣判后,3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