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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持的主观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案发前,本案被告人霍鹏驾车从吉林出发就不悬挂车牌,给自己的违法行为逃避处罚创造条件;当车行驶在中山路繁华路段时,不熟路况的被告人不询问车内的本地人,而是超速追赶前车,对超速驾驶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案发后,转移车辆然后离哈逃逸。这些都说明本案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所持的心理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从本案的现场及结果看,任何车辆和人员被撞上都必然会发生重大损害后果,事故一旦发生被害人没有任何生还的可能,死亡是不可避免的。最后,按交通肇事罪定性,被告人霍鹏有自首及赔偿情节,可被判处缓刑。本案的被害人是一个早年离婚拾荒者,孩子一直在外地跟父亲生活,尽管她家人拿到20万赔偿后不再对本案的处理提出诉求,但法律的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既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也是给死者一个交代。□据《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