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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
鼓励银行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支持小微企业
近日,国务院发布《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后简称“意见”),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并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除此之外,意见指出进一步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多项税收政策优惠期限延长
意见要求,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同时,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2012年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意见同时提出,要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
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
向小微贷款银行可自主确定利率
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意见中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自主确定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意见指出,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微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
与此同时,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微
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意见强调,为小微企业服务还包括切实降低对小微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为解决小微企业抵质押品有限的问题,意见特别提出,支持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
华西都市报记者陈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