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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庐阳区检察院近日在接收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慧某、李某杀人案的同时,收到了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这在以前从未有过。
修正后的新刑诉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以往,刑诉法对全程录音录像没有硬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一些重特大疑难案件和主要靠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时,嫌疑人常辩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是事实,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诱供的。由于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嫌疑人的辩解难以确认,给检察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带来难度。
3月初,庐阳区公、检两家就移送刑事案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达成共识。规定对命案、言词证据定罪、特殊群体(聋哑人、少数民族等)三类案件移送卷宗的同时,必须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在移送侦查卷宗的同时,随案移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确保罚之当罪,罪之当罚提供了保证。 (裘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