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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秀薇
2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关于林地保护管理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通过。《条例》是吉林省关于林地保护管理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共分六章四十三条,对林地保护管理责任体系建设、林权管理、林地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条例》在遵循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把长期以来积累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在立法上取得了一定的创新和突破。
《条例》建立了林地保护管理政府责任制。为了强化林地保护政府责任,《条例》明确提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把政府对林地保护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体制和机制,把林地保护工作摆上了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为加强林地保护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条例》把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法制化轨道。《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要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交通、水利、电力、能源、旅游、工业、农业、畜牧、环保、通信和生态等建设规划,应当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提高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法律效力,也为今后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奠定了法制基础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