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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松黄洁实习生杜娟李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公司为李某办理了户口进京手续。双方签订有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关于北京户口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根据这份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劳动合同已经执行满1年后,如果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合同无效,李某要根据当时的日期距离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期之间的年限,按照每年8000元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事后,李某与公司发生争议,诉讼过程中,上述有关违约金的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以案释法不公条款侵害劳动者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上述案件中,用人单位关于户口违约金的约定实际是为劳动者行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权利设置了障碍,变相侵害了劳动者的解除权或终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