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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来上海“打工”的美子小姐,被某医疗中心聘为齿科助理。美子工作7年后合同到期,医疗中心通知美子不再续约,美子则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医疗中心不肯支付,双方闹到了仲裁委。
后来,美子的要求得到了仲裁机构的支持,医疗中心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中心表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只享有基本的劳动权利保障,除此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有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故不同意支付上述钱款。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外国人不适用该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劳动法”处理,当时“劳动合同法”并未颁布,那么作为实体法的“劳动合同法”在颁布实施后予以适用并无不妥。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医疗中心败诉。 (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