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记者刘建通讯员侯荣康去年6月,樊女士向新达票务公司购买了两张6月12日8时45分起飞的机票。该航班由东方航空公司承运。12日上午,樊女士和女儿到达浦东国际机场,并在8时18分后向东航值机柜台提出办理登机手续,不料被柜台服务人员告知已过规定时间不能办理,因为乘坐飞机需提前30分钟办理值机手续。
为此,樊女士将航空公司、机场、票务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损失。近日,上海徐汇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令母女俩失望的是,她们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法律的支持。
-以案释法值机时限旅客应知晓
法院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民航国内航班最后办理值机手续的时间为起飞前30分钟,其目的是保证航班按时关闭舱门并准备起飞,对此作为旅客应予以知晓并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并没有规定电子客票行程单必须载明停止办理值机手续的时限,樊女士未在规定时限办理值机手续,由此造成的误机责任在其自身。航空公司同意退还原告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及20%的票价合计532元则可予准许,其余诉求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