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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台建林
-讲述·法援故事
周华是陕西省蓝田县人,顺风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电工。顺风公司将厂区的一个车间及设备租给韩某承包经营,协议约定韩某生产所需电力由顺风公司供给。2002年6月9日,因韩某租赁的车间设备发生供电故障,周华被韩某叫到车间维修,就在检修设备过程中,周华突然倒地身亡。
周华家人认为,周华是公司的正式职工,且在上班时间死在工作场所,毫无疑问属于工伤。而公司却认为周华是死在韩某承包的车间里,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韩某则说周华是顺风公司的电工,合同约定车间电力由顺风公司承担,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2003年1月,周华的家人向雁塔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李年负责承办该案,李年没想到这个案子竟然迂回曲折地迈过了十多道障碍。
2003年1月10日,周华的家人向雁塔区劳动部门递交了“工伤死亡认定申请书”。2月10日,雁塔区劳动部门作出了“周华因工死亡给予确认”决定。3月,顺风公司向市劳动部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向雁塔区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4月18日,西安市劳动部门经行政复议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要求雁塔区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决定。7月14日,周华的家人向碑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劳动部门的复议决定。碑林区人民法院维持了上级劳动部门的复议决定。10月17日,周华的家人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碑林区法院行政判决书;撤销市劳动部门的复议决定;责令市劳动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2月15日,市劳动部门重新决定,要求雁塔区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4年2月24日,顺风公司向碑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碑林区法院判决维持了上级劳动部门要求区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4月13日,顺风公司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维持了碑林区法院判决。5月31日,雁塔区劳动部门重新对周华作出了认定工伤死亡的决定。9月10日,顺风公司再次向市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劳动部门维持了雁塔区劳动部门重新对周华作出的工伤死亡决定。12月11日,顺风公司又一次向雁塔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雁塔区法院维持了区劳动局的重新决定。
2005年3月4日,顺风公司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了雁塔区法院的判决。5月16日,周华的家人向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落实工伤死亡待遇仲裁申请,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华家人的申请。5月29日,顺风公司不服裁决向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雁塔区法院判决驳回顺风公司的诉讼请求。12月1日,顺风公司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西安市中级法院查明事实,认为周华的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的责任应由顺风公司承担,顺风公司称周华死亡为非本单位事故,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中院判决,顺风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亡职工周华家属各项费用共计91692元。
-律师提醒-
工作期间死亡应当属于工伤
论法理,周华是公司的正式职工,且在上班时间死在工作场所,毫无疑问属于工伤。论人情,顺风公司都应积极抚慰亡者亲属。但顺风公司煞费苦心,一再设置障碍,却最终败诉,其代价几何?不得而知。我们设想,即便顺风公司不从依法赔偿的角度考虑,仅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把设置这些障碍所花费的金钱当作善款,送给周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妻子的话,才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应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