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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耿女士咨询:经亲友介绍,我与王某相识。恋爱期间,王某从来没有任何恋人间的亲昵动作,即使双方牵手,接吻,也是我主动。当时觉得其很稳重,也就同意了婚事。但怎么也没有想到王某故意隐瞒生理缺陷,致使婚后半年多我们没有夫妻性生活。这给我的身心带来极大伤害。为此,我可以要求离婚吗?
梁海滨律师解答:首先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持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之规定,明确规定了无性婚姻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条件之一,因此,对无性婚姻是可以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
其次,从社会认知层面上分析,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感情是双方的互相爱恋与向往而产生的个人感觉。在其中,两性的吸引是最重要的,而吸引的结果是两性生理的结合与感情的升华,最后铸就美满的婚姻。可见,婚姻是男女感情达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美满婚姻的产生与维持,两性生活是很重要的,若没有必要的夫妻生活,不仅人类难以繁衍,而且也违背两性的生理需求。因此,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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