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赟通讯员董芩张薰文)云南省禄劝县检察院近日制定了《纪检人员与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入所前谈话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要求自侦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等强制措施前,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派员,邀请人民监督员临场见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入所前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了解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执法的意见和看法;办案人员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等。整个谈话过程不仅要做详细记录,而且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笔录也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