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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日益猖獗,如何认定网络诈骗犯罪情节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我国目前尚未完善的立法体制下,如何进行网络诈骗情节的认定,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难题,网络诈骗情节的认定对于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中笔者主要从网络诈骗的现状、网络诈骗犯罪情节的认定、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情节认定的不足及立法完善三方面做简要分析。
一、网络诈骗现状
(一)网络诈骗现状
随着网络在国际、国内的普及,日常中的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发生的可能性也逐渐显现并逐年增多。有这样一个案例:1998年英国伦敦的“好运”公司采取“金字塔”骗术,在互联网上刊登广告进行诈骗,共骗取了600多万英镑。好运公司利用人们想发财的基本心态,成立了一个投资会,保证加入者将获得巨额投资回报。这一骗局使得80多个国家的数以千计的投资者纷纷投下资金,数额从250—2250英镑不等。该公司向会员宣称,能吸引其他人入会的会员的“利润”每个月将达到5000英镑以上,并向会员提供建议及宣传资料,让他们在互联网设立网址,以吸引新会员。新入会的会员通过最初的努力可以赚到一些钱,但最后大多数会员只落得两手空空。网络发展至现在,网络诈骗的案件呈以下现状:
1.数量之多。由于网络的普及以及网络技术的日益发达,网络诈骗案件也逐年增多。
2.数额之大,情节之严重。
3.途径之多。行骗者通过网上交易,网上购物,网上聊天,网上银行支付,网络间谍等途径进行网络诈骗,使得受害人被骗取了大量的钱财。
基于以上现状和事实可以看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传统犯罪行为,对以网络信息功能为工具的犯罪进行犯罪学研究的意义在于,网络技术作为一种高科技产品,被犯罪分子用作新型犯罪工具来介入传统的犯罪后,使得本来按照现行刑法并不会出现定罪量刑问题的案件,由于新犯罪手段的出现,司法机关在进行处理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二)网络诈骗的概念及特点
1.网络诈骗的概念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网络诈骗的特点
网络诈骗和其他类型的诈骗骗取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一定自然人之间有一定的沟通,即“人人对话”,而网络诈骗则不然,行为人更多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1)犯罪方法简单,容易进行。
(2)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3)渗透性强,网络化形式复杂,不定性强。
二、关于网络诈骗犯罪情节的认定
我国立法中尚未有仅针对网络诈骗罪情节认定的具体认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诈骗罪的犯罪情节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诈骗犯罪情节进行认定时可以予以借鉴。
(一)我国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罪犯罪情节的认定
1.关于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罪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方面是指诈骗数额20万元以上,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另一方面,如果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应该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惯犯或者流窜犯作案危害严重的;③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⑦因为诈骗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⑧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关于诈骗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罪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一方面是指诈骗数额3万元以上,达到数额巨大;另一方面,如果诈骗数额接近3万元,又有上述9种情形之一的,也应该认定为“严重情节”。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收入等情节,依法处罚。
以上规定是针对诈骗罪的情节认定,目前的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普遍采取了以下做法:结合《刑法》第287条及有关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对网络诈骗进行定罪及处罚。
(二)值得商榷的几种认定方法
除了以上认定的情节以外,还应当有以下几种认定的方法。
1.对跨时间和空间犯罪数额的认定
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上的跨度,不仅从嫌疑人实施犯罪到犯罪行为暴露,其间可能经历了较长时间,而且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发生地往往不一致,使得公安机关在数额认定问题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
所以,要衡量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本人认为应当以犯罪时的情况来认定,即犯罪时的时价是多少,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
2.对危害后果的情节认定
在网络诈骗案中,往往涉及的范围较广,被害人牵扯人数较多,诈骗数额也较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一起案件的影响范围来认定情节是否严重。例如,通过点击网页骗取银行卡里的钱款的网络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点击率来确定被骗人数或次数,最后确定被骗金额,从而确定了犯罪数额。
点击率越高说明被骗人数越多,这不仅威胁到了个人的信息、财产安全,也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由此看来,网络诈骗对社会的危害性是情节认定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网络诈骗情节规定的不足及立法完善
(一)我国刑法关于网络诈骗犯罪规定的不足
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网络诈骗犯罪,同时,司法实践中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困难,更不利于规制网络诈骗犯罪。网络诈骗的犯罪金额难以认定,其受害者在地域上分布往往是十分广泛的,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即使报案也不成立诈骗罪而展开刑事侦查。
(二)关于完善网络诈骗情节规定的建议
1.将互联网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管理框架
由于行政法中没有具体涉及网络诈骗的相关规定,即使有相关条例提及也十分笼统。我国在行政控制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据调查,遭遇网络诈骗后采取报案或投诉方式解决的多数没有得到有效处理。近年来,公安部决定在一些试点城市设立网上“虚拟警察”,把公安机关互联网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管理总体框架,依法公开管理互联网。“虚拟警察”主要功能:一是警示功能。在网上违法犯罪高发部位和一些网上复杂场所,设立“警警”“察察”公开巡逻;二是宣传功能。网民点击“警警”“察察”图标,便可进入其后台网络空间,看到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安全防范知识;三是服务功能。网民可通过点击“警警”“察察”进行网上报警、求助、咨询等,后台值班的网监民警会以“警警”“察察”名义予以答复,为网警网民架设了一个沟通和服务的平台。
2.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有关于网络诈骗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针对网络诈骗的强制措施规定,同时在证据部分的种类划分也不明确,调查取证手段也较犯罪手段有所滞后。因此,要在《刑事诉讼法》中也相应增加有关网络诈骗罪的强制性措施,以及调查取证中将遇到的种种难题。比如,增加对于证据划分的明确规定,将电子证据独自归为一类;增加关于如何起诉网络诈骗罪的条款,为公诉方起诉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3.完善电子证据制度
我国的电子证据制度还处于初始阶段,对电子证据的归属、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等缺乏系统规定。电子证据的归属应当尽早确定,电子证据的收集制度也需要完善,包括如何确保信息完好地得到保存,如何加强技术侦查措施等。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方面,由于国际上一般都不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根据日常经验自由判断。这也给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带来了难题。(赵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