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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天津北方网讯:今年65岁的刘老伯,喜欢旅游,更是一位网购达人。2011年5月18日,某网站推出了1元秒杀海南五日地接游活动,“这个产品的原价是1000元,不包括往返机票”。刘老伯成功购买。当刘老伯兴冲冲地来到该网站指定的旅游公司签合同时,被告知必须在旅游公司购买往返机票,否则不能签合同。由于刘老伯坚持自购机票,最终没有在约定时间得到相应的旅游服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网站赔偿其旅游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刘老伯购买旅游产品后,网站未能履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刘老伯请求赔偿1000元的诉请;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旅游合同纠纷。刘老伯通过网络建立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并通过网络履行了支付一元钱的合同义务。网站的合同义务则是提供旅游服务,其拒绝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显系构成违约。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如果网站按约定履行合同,刘老伯本可享受价值1000元“海南五日地接游”,由于对方的违约而无法获得。所以,法院判决网站赔偿刘老伯1000元损失是正确的。
另外,本案为一起合同违约纠纷,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仅限定在侵权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在违约之诉中,对旅游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不予支持。故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刘老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击水律师事务所: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