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依法拆迁房屋、收购土地等使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丧失,下列单位的土地权利已经注销。
序号土地权利人地号土地证号
1天津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1201130140000150000北辰单国用(2005)
第040号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房地产管理局
201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