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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红桥区法院院长张继萍认为中国的法官是社会工作者,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要通过审判职能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要尽可能地让法理与情理相融,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为此,红桥法院不断推出新的举措,努力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缓刑少年考上大学
法官不能只是就案办案,还应承担犯罪预防责任。红桥法院对审判员提出明确要求,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处缓刑和管制等非监禁刑的,都判处缓刑,同时,做好非监禁刑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工作,巩固教育挽救成果。
张继萍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果法院一判了之,这些未成年人入监或出去后漂在社会上很容易重复犯罪。所以红桥法院积极主动地为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重新就学、就业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这既是对孩子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实际上,很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很后悔,特别是一些学生之间或校园内发生的案件,他们不同于社会闲散人员的犯罪,往往是由于同学关系不和、抢些零花钱或者抢一款新型手机偶发犯罪,参与者大多没有太大的主观恶意。对这类案件,法官会积极做社会调查,到被告人所在学校、居住地街道、居委会走访,了解他们的日常表现,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尽量判处缓刑。同时,法院也会积极做学校工作,让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继续上学。
红桥法院曾审理了一起中学生抢劫、聚众斗殴案,被告都是外区某重点中学的学生。经过走访,了解到这些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打架斗殴也只是一时冲动,本着教育和挽救的目的,法院对他们依法判处了缓刑。按规定这些学生会被学校开除,为了不让他们流入社会,法官反复到学校找校领导协调,校方最终同意采取变通方式接收这些学生回校读书。这样既免去了学校的后顾之忧,也让孩子们得以复学。转年,这些学生中有75%都考上了大学。还有一起涉及数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抢劫案,其中第一被告人小强随父母来津务工,因一时糊涂与其他人在校园周边实施了抢劫。考虑到小强是初犯,年龄未满18岁,认罪态度较好,法官们与小强的暂住地派出所取得联系,落实帮教挽救措施,对小强适用了缓刑,使其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后来小强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天津某重点高校。
庭审之外参与预防矫治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红桥法院特别注重结合案件参与审判之外的预防矫治。与检察院、派出所、司法所、学校深度合作,多方联动,整合资源,对犯罪青少年共同进行延伸教育,并将青少年罪犯置于社区矫正之中,从而实现了审判与社区矫正的有效衔接。同时,为了从源头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再次发生,针对发案的共性之处快速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司法建议,引起普遍重视,督促责任单位加强管理。
红桥法院审判人员重视动态了解辖区青少年犯罪情况,及时剖析引发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点,包括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诱因及犯罪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为法官在审判之外对青少年进行教育、预防提供了突破点。针对在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率较高的现象,审判人员经过调研和分析,认为这些孩子来津后不适应新环境、缺少关爱,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或是禁不住城市生活的诱惑,逐步走上了犯罪道路。为了预防这部分青少年犯罪,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生活,审判人员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外来务工子女较多的中小学和外地青少年居多的职业学校,进行法制宣传,与学生们当面谈心,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由于红桥法院大力开展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自2004年起始终保持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帮助被害人落实赔偿
在积极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同时,红桥法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手段,保护被犯罪侵害的青少年的合法权益。2011年,该院通过审理案件,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责令退赔财产损失的方式,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青少年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有力地保护了青少年合法权益,也抚慰了他们受伤的心灵。近年来,红桥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率一直在95%以上。
张继萍表示,在刑事案件中,赔偿调解难度很大,往往是被告人觉得反正都要进监狱了,一分钱也不愿赔。而被害人又有一种报复心理,必须要从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能简单从事,必须善于从中调解,妥善处理赔偿部分,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在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中,一被告人为了抢钱,在校门口把一个学生的门牙打掉了。双方家长因此结怨很深。后来在法官反复耐心调解下,被告方拿出3万元给被害人作为牙齿整形费,并当面道歉,被害人一家由此平复了心情,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双方的恩怨也就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