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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一年轻女子与朋友相聚,见朋友戴的项链值钱,便顺手牵了“项链”。今天上午,徐某站在庐阳区法院的被告席上。
上午9点,徐某被法警带上法庭。据指控,2011年7月14日晚,被告人徐某应被害人宇某之邀,到一酒店的房间玩,当晚徐某留宿在该房间。次日9时许,徐某起床后将宇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条黄金项链(鉴定价值49022元)盗走,并销赃得款44600元。宇某发现项链被盗后,遂报案,几经周折,被告人徐某退赔宇某各项损失,并取得了宇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90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徐某当庭认罪。当法官询问徐某“为何要偷窃?”,徐某一直不语。庭审中,她称,自己是一家宾馆的服务员,每月收入一千多元。
该案并未当庭判决。
(鲁岩本报记者何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