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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自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一年了,市中院统计数据显示,这期间我市各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295件。其中,被处以实刑的54人,缓刑的255人,1人免于刑事处罚。被判刑的人员中,大都为男性,仅有两名女性。
犯案者基本都为男性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判处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5月2日17:50许,合肥市民朱某醉酒后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当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当涂路与北二环交叉路口时,下车殴打路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成为合肥市“醉驾入刑”第一人。最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近日,合肥市中院刑二庭对醉驾入刑案件进行调研。“从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至今,合肥市审理完结的危险驾驶案件共295件,处理了罪犯共310人。其中,判处实刑的有54人,缓刑的255人,1人免于刑事处罚。”刑二庭副庭长张恒介绍,危险驾驶案件犯罪者基本为男性。在整整一年中,犯危险驾驶罪的人中,308人为男性,仅有2名女性。
文化水平普遍不高
根据统计,合肥市的危险驾驶案件主要集中在包河、瑶海、庐阳、长丰、肥西、巢湖六个县区。在过去的一年中,这六个县区醉驾入刑的案例共为241件,占危险驾驶案件总数的81.7%。
张恒告诉记者,根据统计,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驾司机一般都在30岁-50岁之间,他们的学历普遍较低,85%以下的人员为初中及以下学历。而在长丰、庐江等地区,危险驾驶犯罪的司机中,初中及以下学历者超过了90%,其中还有一大部分是文盲。
“从人员构成来看,危险驾驶犯罪的司机中,70%为农民,23%为个体户和无业人员,而公职人员和一般工作单位的人员占7%。”张恒向记者表示,因为文化程度不高,很多醉驾司机对交通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有的甚至不知道醉驾要负刑事责任。
摩托车醉驾不可小觑
2011年5月2日晚,合肥某公司职员王某与几个朋友一起在肥西县城一家饭店吃饭。席间,王某喝了三四两白酒。饭后,王某骑摩托车回家。晚8点半左右,当王某驶至上派镇普贤路大地中学附近时,与一辆轿车发生剐蹭。民警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测试发现王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于是将王查获。后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47.950mg/100ml,高出国家标准委关于酒驾标准的三倍。肥西县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起醉驾案也是全国醉驾入刑后发生最早的摩托车醉驾案。
根据统计,在市区内,70%的危险驾驶案的涉案车辆为轿车。而在县域内,危险驾驶案涉案车辆中,75%为摩托车。尤其是在庐江,因摩托车危险驾驶的案件高达81%。
“在乡镇农村,很多居民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侥幸心理较强,不认为摩托车醉驾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人认为摩托车查得不严,遇到查酒驾逃脱方便,即使发生事故也不会很严重。”张恒介绍,根据已发生的案情来看,摩托车行驶路线多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加大教育宣传力度
“酒文化是中国的传统文化,要杜绝酒后驾车,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齐心协力。”张恒向记者表示,目前,合肥市各地的醉驾情况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农村等偏远地区,因为法律宣传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醉驾案频发。而遏制醉酒驾驶需要司法、公安以及政府宣传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大醉驾入刑的宣传力度,让人们产生敬畏心理,从而远离醉驾。
“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张恒表示,对于危险驾驶罪,全市各法院都采用宽严相继的政策。同时,法院系统也深入乡镇,在公开场所审理危险驾驶案件,以案说法,扩大醉驾入刑案件的影响力。
□通讯员胡明艳刑二庭
实习生王帅利本报记者刘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