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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天15:00,备受社会关注的合肥少女毁容案在包河区人民法院宣判。包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周某(未成年人)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陶遂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某家中,在周的卧室内双方发生争执。陶打开雪碧瓶,将打火机油泼洒在周的面颈部及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周的姨娘李某听见周的叫喊声,从客厅进入卧室,用被子将周某身上的火扑灭,并拨打120护送周某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被告人陶某也随同前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被害人周某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不能正确处理与周某在交往中产生的矛盾,采取极端方式,以特别残忍手段毁人容貌,伤害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而原告周某的代理人和家人均表示要请求检察院申请抗诉。对于民事赔偿方面,周某的代理律师已经于5月4日撤诉,并初步拟定于8月份重新起诉。
(本报记者杨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