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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认自己享有汽车修理公司50%的股权,陈军与合伙人王培打起了官司。谁知,王培因怕输掉这场官司,竟暗地里导演了一出“自己人告自己人”的虚假诉讼——他利用身兼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制作虚假租赁合同并起诉到法院,称汽修公司拖欠物流公司40余万元租金,借法院“调解”之手完成资产转移。这一虚假诉讼最终被识破,在普陀区检察院的介入监督下,法院依法撤销该民事调解书,驳回物流公司的起诉,并对物流公司和王培予以民事制裁,分别罚款人民币5万元和5000元。工商登记时暗做手脚
2005年6月,陈军与王培经人介绍相识,决定各出资40万元,成立一家汽车修理服务公司。两人在《联营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各占50%的股权。然而,在之后8月工商登记时,办理人王培却在股东一栏写上了自己和姐姐王娟的名字,出资比例分别为80%和20%,并没有把陈军的名字写入。
王培在工商登记上做的手脚,在2008年底被陈军发现。陈军得知自己未被作为股东,便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所享有的50%的股权。此案经两级人民法院的4次判决,最终在2011年4月尘埃落定,法院支持了陈军的诉讼请求。
打租金官司“釜底抽薪”
王培一手导演的这场虚假诉讼,就发生在股权纠纷第一次诉讼期间。据普陀区检察院经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汽修公司成立后,陈军和王培负责具体经营,王娟对公司既没有出资,也未参与过经营事务。王培心中明白,这个股权纠纷官司,自己铁定要输,他担心一旦判决生效后,就要把公司资产分出去一半,于是想出了个釜底抽薪的办法,事先转移资产。
2009年9月,某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汽修公司自2005年6月起拖欠其房屋租金,总计40余万元,要求汽修公司支付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9月14日第一次开庭时,物流公司由代理律师出面,汽修公司则是王娟到场,两家公司的真正老板王培并未露面,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法庭上常见的激烈对质一概没有出现,双方在平和、轻松的气氛下达成了调解,甚至对于40多万元房屋租金的数额也丝毫没有异议。
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其法律效力与判决书相同。王培拿到这份调解书后,在10天内完成了资产转移。汽修公司除了支付12余万元的租金外,还将展厅、设备作价近30万元。这样一来,汽修公司就成了一个“空壳”公司,即便陈军的股权得到确认,他也什么都拿不到了。
凭空拟合同东窗事发
陈军的代理律师徐信刚说,王培完成资产转移,开始他们并不知情,直到王培在股权纠纷案件的一次庭审时,拿出了这份调解书,“当时我们还没有被确认为股东,所以拿他没有办法。”尽管陈军内心对这份调解书有一百个不服气,但苦于拿不出确凿的证据。
2011年7月,陈军以汽修公司股东身份,就这一民事调解书向普陀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2005年签订的《联营协议书》中载明汽修公司所租的房屋属于王培个人所有,因此这并非两家公司之间的租金纠纷,诉讼主体发生错误;其次,无论是王培还是物流公司,都未取得这一房屋的产证。
为了弥补以上这些漏洞并一次性转移所有资产,王培凭空捏造了一份《租房合同》,这份假合同的签约时间是2008年底,期限为2009年一整年,租金从原先的每月1万余元,大幅跳高至近6万元;而物流公司为了证明其对《租房合同》中的房屋享有权利,在诉讼中竟以相邻地块的产证来冒充。
检察机关认为,物流公司和汽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王培,其对自己公司催讨“欠费”的行为可能是用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转移汽修公司资产,损害股东陈军的合法权益。2011年11月,普陀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于去年底作出民事裁定,对此案再审。今年2月,物流公司害怕事情败露,提出撤诉申请,但被法院驳回。
今年3月31日,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王培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被依法认定为虚假诉讼,这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因此作出了如上裁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徐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