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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晚8点,高先生开车从鹿泉驶上京昆高速公路,因突感身体不适,他将车开入灵寿服务区,在车上睡了一夜。第二天早上8点多,高先生抵达行唐南高速口,收费站的工作人员说,因为高先生在高速公路上停留时间超过了12小时,必须要交纳385元的“超时费”。高先生纳闷,“超时费”是个什么费?
“超时费”是个什么费?两种态度颇具代表性。记者随机调查15位车主,其中12位不知道有这种规定。看来80%的车主有“不明不白撞枪口”的风险。一些地方公路管理部门的态度比较一致,以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托,表示当怀疑你逃费时,会收取惩罚性费用,要想不被罚你得提供证据。看来收钱很有理,民众理解有误区。
事实真是这样吗?
高速公路一度出现过驾驶员暗地里换卡的情况:相对方向的两辆车,在中途或服务区内相互交换通行卡、更换假车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其最大特征就是车辆通过时间远远超过正常车辆。国家要求打击惩处这种行为。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这个规定也成了不少省份公路管理部门解释“限时费”收费依据时的“尚方宝剑”。
不过,笔者看来看去,既没有发现国家说过在高速公路上停留时间太长的司机就是逃费者的话,也没有发现国家赋予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对“超时”司机“宁错杀一千,不放走一个”的权利。地方公路管理部门所说的依据在上位法中并无依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还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怎么这句话不见各地公路管理部门挂在嘴上啊?就算地方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巧立名目敛钱的主观故意,但是将所有司机都当成逃费者进行怀疑,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同样不公平的还有要求司机提供没逃费的证据。按照地方规定,只要司机能提供发票或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在服务区休息、修车或者吃饭,就能免除“超时费”。言外之意,在自己车上休息,车坏了自己修车,只要耗时太长都有可能交纳超时费,甚至在服务区消费忘了要发票都不行。这样的规定未免太过霸道。司机在高速公路上开车,不仅有交钱的责任,还要在管理者怀疑你时,负担自证清白的义务。这不荒唐吗?
笔者认为,司机交纳的高速费包含有道路的修筑、维护费用,也包含着有关部门的管理费用。公路管理部门不应当把过多的责任和义务强加给司机,而且用现代技术监测路网内车辆状况并不是难题。“超时费”其实是一种懒省事的打击逃费的方法,应该加以规范,至少要明确谁主张罚款谁负责举证。本报评论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