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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军(化名)是马鞍山一家单位的老职工了,为了能让女儿阿桃(化名)顺利就业,阿军选择了提前回家,将岗位让了出来。用人单位人性化处理,接纳了阿桃。
18岁就步入工作岗位的阿桃,在这家单位一干就是五年。近年,阿桃认为,自己每个月只拿560元,工资低不说,所在的清洁工岗位服务对象都是些孤寡老人,觉得非常压抑。有了这样的想法,阿桃出现了上下班不按时、离职不打招呼等现象。
2010年6月30日,为健全企业内部管理,用人单位提出与阿桃解除劳动关系。阿桃则表现释然,不过,她提出单位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但一拖9个月。直到2011年4月1日,阿桃才拿到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让阿桃很纠结。
原来,在办理失业补偿金时,阿桃被告知解除合同时间与出具证明的时间不相符合,时间不好计算就无法领取失业补偿金。阿桃向马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过马鞍山市劳动争议冲裁委裁决后,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阿桃的合法权益。然而用人单位认为是阿桃迟到早退又旷工,有过错在先,不服从裁决。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给阿桃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损失。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