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金陵晚报记者姚媛媛
日前,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昨天,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月启动仪式举行,全省工会为期一个月的《特别规定》宣传活动正式启动。
据了解,《特别规定》正文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与刚刚废止的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对施行20余年的禁忌劳动范围进行了调整,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记者看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设置了许多人性化的新措施。
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同时,《规定》还增加了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记者从南京市总工会了解到,在《特别规定》宣传月期间,省市总工会将下发通知、开展咨询日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挂图、组织学习培训和宣讲、开展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大宣传,使《特别规定》进社区、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推动《特别规定》内容纳入集体协商范围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