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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母亲将20多万元拆迁款交给儿子保管,并立下遗嘱,表示这笔钱在支付其生活及丧葬费用后,剩余部分留给儿子继承。一年多后,母亲却将儿子告上法庭,以其对自己不管不问为由,要求拿回这笔拆迁款。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款项。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2.5万元,并附上法官寄语,教育子女敬老爱老。
2009年8月22日,齐大娘所有的一间平房拆迁,领取拆迁款共计25万余元。2010年2月19日,齐大娘将其中的24万元以其个人名义开户存入银行,整存整取一年期存单共计六张,其中四张金额为1万元、两张金额为10万元。后齐大娘将上述存有24万元的六张存单交给儿子马某保管。同年2月22日,齐大娘在律师见证下设立遗嘱:将上述24万元在支付原告生前的生活费用和过世后的丧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留给马某继承,其他子女不得干涉。齐大娘提出,现其年老多病,马某及其他女儿却对她的日常生活不管不问,为此齐大娘多次找马某催要自己养老的拆迁款,马某总是推托。齐大娘遂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现金22.5万元。
被告马某辩称,钱是母亲自愿给他的,有一部分已用于母亲的日常生活当中,且自己没有对母亲的生活不闻不问,所以不同意返还22.5万元。
根据相关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综合分析,法院认为,原告虽设立遗嘱,但遗嘱继承的条件尚未发生,原告将24万元交与被告的意思表示,仅仅是让被告保管,用于原告日常生活支出,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被告为原告保管的24万元,是原告房屋的拆迁款,原告现无自己的固定住所,被告用该拆迁款为原告租房居住及日常生活开销,是符合生活常理的,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现原告考虑被告在照顾原告日常生活中有一定支出,仅要求被告返还22.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照准。庭审中,被告提出为原告日常生活支出费用较大,现24万元只剩2万元左右的主张,法院认为从2010年2月22日原告将24万元交与被告保管至2011年12月22日起诉止,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被告仅为原告租房及日常生活支出高达20多万元的主张,极不符合生活常理,且就该主张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对此难以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寄语
原告系被告之母,现原告丧夫且年事已高并丧失劳动能力,被告作为子女有义务妥善安排原告的住房及生活起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尊老、爱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老人安享晚年既是子女的孝心,也是老人的心愿,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