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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如今已从技校毕业并就业的小刘和小陈,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聆听法官宣读《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决定书》,禁止任何人查阅。对他们来说,这个决定书意味着回归社会后的人生。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制度,是当前我国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探索。作为广州市最早进行试点的基层法院,黄埔区法院的试点工作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小刘和小陈的个案是试点工作的首例。(5月15日《北京晨报》)
在笔者看来,为激励初犯偶犯的失足少年改过自新,封存失足少年污点档案是将未成年人犯罪污点“隐形化”,体现了一种浓浓的制度暖意。
曾几何时,法院的普遍做法往往是将未成年人犯罪污点记入其人事档案,此人从此便有“前科”在身。应该说,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但在犯罪学中,有一种理论被称为“标签论”,前科记录就是这样一个标签,某人一旦因犯罪受过处罚,人事档案中的“前科标签”将伴其终身:在再犯之时,前科是一个确定从重处罚的事由;在就业时,有前科的不得从事某些特殊行业的工作,比如据有关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许多人因为曾经有前科,在求职、调动、转干、提拔甚至交际等问题上,就可能因此遇到比一般人多得多的麻烦和挫折。
无数事实告诉我们,一旦未成年人犯罪,在人事档案中的“前科标签”重压下,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难于再次融入正常生活,严重妨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其实,曾经犯过错误或犯过罪的人,其污点只能代表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能代表将来,一个人不应该永远背负他的一次错误,更不能因此惩罚他一辈子。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个人、看待一个人的道德,不把人、不把世界看死,才是公平和客观的,才符合人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待未成年人更应该如此。
而且,未成年人的文化知识和社会知识相对粗浅,辨别是非善恶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较弱,理智约束不了感情,感情却很容易支配行为,这些弱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的单纯性、盲从性、易变性等特质,未成年人犯罪也往往是出于不具备法律常识,或是一种本能的失控反应,没有形成反社会的犯罪人格,尚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减少违法犯罪意识形成的潜力也大,将其犯罪污点档案封存而“隐形化”,给予其适当的再教育机会,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他们的人生或许才不会大打折扣。
或许有人担心,如果将未成年人的犯罪污点档案封存了,禁止任何人查阅,那些问题孩子可能会产生侥幸心理:反正我犯了罪也不记入档案,别人也不知道。但我们也要想到,对社会化不完全的孩子继续保留他们头上的“犯罪标签”,不更是凸显了另一种不公正吗?再说,犯罪污点“隐形化”,不等于孩子没有过犯罪,公安机关保留了案底,只是不再将其犯罪污点记入影响孩子未来的户籍及人事档案之中而已,不必杞人忧天。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可见,如今我国一些法院试点的“封存失足少年污点档案”契合这一精神。未成年人的未来还很漫长,在坚持法律公正性的同时,我们也向刑罚人道主义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作者系四川省成都市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