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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董志明近日表示,从国家发改委检查和调研情况看,当前商业银行主要存在六方面的乱收费问题。
一是继续收取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但部分商业银行继续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等。
二是借贷款之机强制收费。部分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优势地位,强制服务收费或以捆绑方式变相强制收费。一是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强制收取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融资顾问费等,将实际交纳或同意交纳这些费用作为发放贷款的前置条件。有的商业银行与贷款捆绑强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在一年内数次与同一家企业签订协议并收取了多笔常年财务顾问费。
三是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或贷款安排费,收费标准从每年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但不能提供实质性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问题突出。有的银行只是定期给客户发一些电子杂志,有的只是将宏观经济分析汇总转发给企业,没有针对企业提供个性化、实质性服务,有的银行收费没协议。
四是转嫁成本乱收费。部分商业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混淆银行本身职责和服务的界限,将其自身的职责转为有偿服务向客户收费。如一些商业银行为控制自身信贷风险,要求企业将贷款资金委托银行监管,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资金监管费、资金托管费等。
五是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费。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检查发现,部分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
六是明码标价不规范。商业银行明码标价还存在较多问题。有的实际收费名称与备案名称不一致,同一收费项目有多种收费名称,收费名称与收费内容不匹配等现象较为普遍。经过初步整治,现在银行都印制了收费价目表,但还不够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