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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余东明王家梁通讯员李宝然李某驾驶摩托车与何某相撞致其轻伤。何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获赔5000余元,李某不服判决,向日照中院提起了上诉。此后,日照中院按照李某确认的送达地址通过专递方式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不久之后,邮政部门又将邮件退回法院,原因是该址查无此人。直到开庭,李某也未将送达地址变更情况告知法院,或是提出不到庭的正当理由。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法律文书视为已经送达。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上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都会要求当事人填写一张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将按照确认书中所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如果按该地址无法送达,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