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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笔谈邵海林
近年来,法院将裁判文书在网络上向社会公布,这对于规范司法行为、增强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涉案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做得不够,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裁判文书中具体载明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许多人都会为一次偶然的涉诉或一起普通的案件而被泄露基本信息心存不快。又如,在有的案件事实中涉及当事人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夫妻感情、婚外恋情、家庭矛盾、子女抚育等隐私信息,这些信息一旦通过上网发布,无疑会给当事人和涉案相关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涉及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一旦将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发布后,极有可能影响其生活和学习,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这些问题存在,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应该的,着实不容忽视。
裁判文书在网络公开是一项便民的举措。但在推行过程中,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应当充分尊重案件当事人的意愿,得到案件当事人拥护和支持,防止出现各类侵害当事人诉权和其他权益的事情发生。在裁判文书上网时,应对涉案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隐私予以适当保护,具体可作以下处理:一是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法院在对该裁判文书上网时,应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二是对于刑事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上网发布时,要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屏蔽”处理。三是对于在案件事实中,涉及当事人和相关人员隐私的,该事实与裁判结果关联不大的,应作适当的技术处理。四是在上网的裁判文书后进行标注说明:“本裁判文书在上网发布时,为保护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隐私(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技术处理,敬请理解。”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